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313号
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3-3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会,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索乐阳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