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

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执4544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26号H座。
法定代表人:付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传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罗少梅,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三楼西面(自编)D301。
法定代表人:詹斌。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江仲经字第02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5号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文
审判员  陈 雯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