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
法定代表人:付凯。
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涉案《深圳观澜湖商业中心(一期)低像素LED显示屏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中约定本案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查,企业信用信息中载明上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是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虽对其名称进行了变更,但合同主体地位并未发生变化,上诉人仍应受双方此前约定的管辖条款的约束。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