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1734号之一
申请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26号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9964718J。
法定代表人:付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协堂,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运仪,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
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8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编号:ASHXXXXXXXX)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庆 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怡(兼)
书记员 邓 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