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

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执18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祥和路326号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9964718J。
法定代表人付凯。
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
法定代表人陈镇文。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银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90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振中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