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1253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中央电视塔底座北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