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2845号
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宇,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第三人:伊阳光,男,1985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伊阳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帆
二○二二 年 五 月三十一
日
书记员 戴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