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巴楚县兴疆农机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1662号
原告:**,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斯拉伊力·艾麦提,新疆纳迪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楚县兴疆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巴楚镇体育路北侧(大智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吴新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鸣,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巴楚县兴疆农机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扶萍,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苗春雷,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
原告**与被告巴楚县兴疆农机有限公司、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苗春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计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燕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