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3402号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玉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20)京0114民初1347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无公积金,无证券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766423.79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尚有756423.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14民初1347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保清
审判员 胡爱军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