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6659号
申请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08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26362764L。
被执行人: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64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8355Y。
申请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1)辽0102民初2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辽宁华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6985455.20元及利息,申请人于2022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远不足以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22年11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102执6659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等待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殷 菲
执行员 都 睿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