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松柏某某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A208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忠***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住所德惠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隽家屯。 法定代表人: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现代农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吉0191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7月8日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7月2日、7月5日、8月16日、10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车辆、保险等信息登记; 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德惠市松柏乡二十一区9栋1-6层,产权证号:51600004,建筑面积6,236.01平方米的房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德惠市松柏乡二十一区10栋-1-1层2号,产权证号:51600003,建筑面积7,192.79平方米的房屋;因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无房产、土地信息,在德惠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德惠市松柏***隽星农业种植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隽**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