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东路123弄1号4幢一层A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卫国,上海福欣中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通用广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