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8601民初328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中河中路281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8号226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付蓉。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智农天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江桥
审 判 员 沙 丽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