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大杨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方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县大杨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1648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告:河北方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256号格澜商务2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香河县大杨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香河县新绣区永明路东南街二小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方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香河县大杨苗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瑞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