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法民初字第4454号
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国土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8762元,另8762元由原告云南承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启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施妍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