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财保9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戛洒大道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员工),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16,980.31元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在916,980.31元内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价值916,980.31元内予以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新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