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823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9483。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784609120Q。 法定代表人:白京华,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执行材料。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信息,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货车一辆,但车辆报废车辆,已无法处置。本院向景东彝族自治县房屋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其开发的景泰一号除出售外的房产已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部分被思茅区人民法院查封,还有一部分抵押给自救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申请查封。本院对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两套别墅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但本院对查封别墅是否有处置权或者其他法院处置后是否会有剩余价款,现无法预知。公司现已经无经济能力自主开发景泰一号建设项目,所以大部分购买房屋的业主正通过另交款自救的方式建设景泰一号项目。本院已限制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并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已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其对法院的调查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普洱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陶 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