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02民初17839号
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948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大公融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PPYUL2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8号3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公融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7元,退还原告云南地矿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 凡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冯 涛
书 记 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