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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3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临江大道868号6栋办公。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市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简称中南地质勘查院)、原审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34009号之二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市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中,中南地质勘查院所提供的的服务主要是“环境影响评价监测”,主张的工程款主要是实施监测的人工劳务费和检测费,不是利用专业技术知识解决专业问题,不属于技术服务。一审认定的案由错误。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裁定认定涉案环境监测服务属于整个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又认为中南地质勘查院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违背了涉案合同关于“本合同为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2,环境监测服务能否从整个建设工程中分割,不影响其专业分包的范畴。3,中南地质勘查院诉讼请求要求***市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诉请的依据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如果依据涉案合同认定,***市公司并非该服务合同的主体,中南地质勘查院无权起诉***市公司。 中南地质勘查院未提交答辩意见。 大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本案案由,***市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此,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本案中,依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中南地质勘查院需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提供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其提交的证据显示,该项工作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利用相关的技术设备进行数据测量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文件,因此涉案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范畴,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本院认为,中南地质勘察院可就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点是大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大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市公司的上诉主张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夏 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恒 书 记 员  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