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8563号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无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月考核工资123500元。事实与理由:***所谓的考核工资属于绩效奖金,2019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20.086,完成率小于60%,按照当期考核制度,年度考核考核期内离职员工不参加当年考核,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 ***辩称,同意仲裁结果,不同意大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17年12月13日入职大唐公司,2020年7月31日***自行离职。大唐公司没有向***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月考核工资。 ***主张其入职时其工资由月基本工资26000元、月考核工资6500元、经理的补助2000元构成,月考核工资6500元不需要考核,是固定发放的,其入职的时候就谈好了,试用期都是按照该标准发放的。另外还有年度业绩奖金,2018年大唐公司已经向其发放了年度业绩奖金,其实际拿到了26000*5*70%左右的年度业绩奖金。大唐公司从来没有对其进行过季度考核,大唐公司应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月考核工资。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工资条予以佐证,其中2017年12月的工资条显示绩效奖金1494.25元,2018年1月至6月的工资条中均显示绩效奖金6500元,2018年7月工资条绩效奖金为0,但补发奖金为6500元。大唐公司对工资条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虽然每月都有绩效考核工资,但是该绩效奖金是季度考核按月发放的,***刚入职时承担了研发任务,因此从入职当月就开始发放绩效工资,但绩效工资不是固定工资构成,并主张***的绩效工资每季度为19500元,2019年之前绩效工资是季度考核、月度发放,2019年起大唐公司取消了季度考核,改为了年度考核,但是其公司没有关于季度考核的相关证据,***2019年度考核结果为20.086,不符合月度考核工资的发放条件,因***在考核期内离职,按照公司的制度,其不再参加2020年的绩效考核。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大唐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的附件二(显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薪资标准如下:岗位工资:26000元/月······奖金的核发将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乙方所在团队的考核结果,依照甲方当年度发布的绩效考核办法,及乙方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表现及业绩考核结果,在考核期结束后发放······甲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并公示”)、规章制度签收单(显示内容包含绩效考核制度等,***于2017年12月13日签字)、2018年9月18日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显示审议了《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关于发布《公司培训管理办法》等人力资源制度文件的通知(显示发布日期2018年9月28日)、《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显示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日,载有“绩效考核周期分为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及参考项目周期而设定的考核周期”、“在参加考核条件,5.2.2.1考核期内在岗且明确工作任务的员工。5.2.2.2按季度/半年周期考核的,考核期内离职且出勤率不满50%的员工不参加考核,考核期内离职且出勤率满50%的员工可按出勤时间比例参加考核;按年度周期考核的,考核期内离职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发布《2019年度运营商事业部部门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为2019年9月5日,发布对象包含***在内的6人)、《2019年度运营商事业部部门考核办法》(显示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当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率达到60%及以上时,发放年度业绩奖金······考核对象如在考核期内离职,不再参加绩效考核······本考核办法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考核结果单(显示***考核总分20.9,另外载有“考核奖励:1、年度业绩奖金标准=月基薪*5······”)予以佐证。 ***以要求大唐公司支付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大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月考核工资12350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大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公司是否应按照每月6500元向***支付月考核工资(绩效工资)。第一,大唐公司主张其公司在2019年之前是按季度考核、按月度向***发放月考核工资,但是从2017年12月入职,大唐公司便向其发放了月考核工资,大唐公司解释是因***入职承担了研发任务因此入职便开始发放月考核工资,但是大唐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第二,大唐公司主张月考核工资需要按季度考核,但是大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对***按季度进行过相应的考核。第三,虽然在2019年9月大唐公司向***发送了《2019年度运营商事业部部门考核办法》,但大唐公司并未提交其公司就此办法制定的相关民主程序,该办法虽然规定的是发放年度业绩奖金,***亦主张其之前的工资构成中包含年度业绩奖金,该制度亦无明确说明月考核工资转成年度业绩奖金;第四,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协商,而非直接通知变更。综上,大唐公司按照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运营商事业部部门考核办法》不予发放***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月考核工资缺乏依据,故大唐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月考核工资123500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月考核工资12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