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朗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64号 原告:遵义市朗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遵义市朗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遵义市朗盛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交由原告负责建设遵义市新蒲新区东部新区新蒲湿地公园视频监控系统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8696874.5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此外,被告与新蒲新区“天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签订的标价为8965850元。原告按约完成合同项下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已于2017年10月完成竣工验收。2018年9月19日,新蒲新区“天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对被告的最终合同结算额为9021119.55元,并于2019年向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合同结算款。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付原告合同总价款8750485.96元。截至目前,被告共支付7088127元,尚欠付1662358.96元。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拖欠合同价款,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的《2014年新蒲新区“东部新区新蒲湿地公园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载,项目工程指东部新区新蒲湿地公园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建设内容含敷设监控点、光缆、光纤接续及机房建设等,故双方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通过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并未明确具体仲裁机构,故本案管辖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遵义市新蒲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