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677号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