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民终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994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9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合计68341元(3.5个月×2×9763元/月)、2021年1-3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17852.502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中夹带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目录表,上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目录表签字,公司具体的规章制度上并无上诉人签字确认字样。2021年5月被上诉人单方面将上诉人所负责的涟水县人民医院的两个项目转移给他人负责,此后上诉人已无具体负责的项目,后续的具体项目回款事宜与上诉人无关。且江苏省2021年7月中旬处于疫情爆发期,被上诉人安排上诉人前往极易感染疾病的场所出差,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的工作安排属于不合理的工作调整,是蓄谋已久的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行为;二、被上诉人在2021年5月出台的《关于发布2021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在最后特意加了一条“考核期内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被上诉人以此为由拒绝发放2021年1-3月份已经回款的项目奖金,上诉人认为本人是“被离职”而非主动离职放弃该笔奖金,被上诉人公司出台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中的这种规定是有预谋的针对预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这样被上诉人就可以与该考核组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支付员工的项目奖金,劳动者本就属于弱势群体,被上诉人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时已严重侵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大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2105.55元(3.5个月×2×10300.79元/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差额部分15364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3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17852.5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到被告处从事技术类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告知被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其中公司规章制度5.3.3.3项重大过错行为包括:“1、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或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刷卡累计达十次以上;……;5、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8、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即离职的”。第5.3.4项惩处措施的适用:“3、重大过错行为: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聘用合同,记录个人人事档案,减发奖金1000元至3000元或取消享受各项奖金的资格,并根据损失程度追究经济赔偿”。 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以来,主要从事被告在涟水县人民医院的相关项目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被告于2020年2月18日印发《关于成立公司专项业务组的通知》中载明专项组在2月底前完成团队组建,原告于2020年2月进入该专项组。2020年4月3日被告印发《关于发布2020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载明了考核奖励内容及该办法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10日被告再次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载明了被告公司2021年的考核奖励办法,明确考核期内离职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2021年6、7月,原告部门主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多次安排原告至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工作,原告因对职务调整不满意拒不前往,也未就相关工作进行交接。2021年8月13日,被告向工会发送邮件,载明因原告不服从公司安排,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拟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8月16日工会通过邮件回复被告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2021年8月19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审法院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月工资为9763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生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案被告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告知原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被告签字确认。但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不服从被告工作调整安排及指令,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且旷工多日,属违反被告规章制度中重大过错情形。被告按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通知工会,工会作出回复后,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属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1月及2021年1-3月项目回款奖金的请求。根据上述被告公司关于2020年及2021年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20年的奖励考核起算时间明确为2020年3月1日起,原告主张的2020年1月考核奖励并不在该办法适用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而2021年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考核期内离职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现2021年考核周期尚未结束,原告在考核期内离职,且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大过错情形,可取消享受各项奖金的资格。故对原告关于2021年考核奖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江苏省7月中旬疫情爆发,被告安排原告到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出差,属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问题。在原告与其主管的微信等往来中,原告不服从被告工作调整安排及指令理由是对公司的工作人事安排不满,并未提及疫情因素。而今年以来涟水县并未发生疫情,属疫情“低风险”区,人员流动及工作、生活情况并未受到限制,原告到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工作,只需做好常规防护工作即可,并不存在冒险作业问题,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提交以下两组证据:第一组,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版本各一份,意在证明被上诉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2021年上诉人回款的项目奖金已获公司总经理**中特批可以发放;第二组,涟水县人民医院车辆进出记录表一份,意在证明上诉人自驾前往,并非不服从工作安排而拒绝到涟水出差。经质证,大唐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即使曾经有协商也未形成最终的结论性后果,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和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本院对以上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否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通过一审中大唐公司提交的***与公司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实际系***不满工作安排调整,因而拒绝前往涟水县人民医院交接工作。***二审中提交的涟水县人民医院的车辆进出记录表与本案处理并无关联,也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其提交的7月份驾车前往涟水县人民医院的进出记录,反而证明所谓疫情因素影响并不属实。经***签字确认的公司规章制度目录表已经明确载明内容查询路径,可视为大唐公司已经告知***关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大唐公司制度中的规定,对于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大唐公司有权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并报经公司工会同意,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大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2021年1-3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的问题。因大唐公司为激励职工,所颁布施行的2021年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考核期内离职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现2021年考核周期尚未结束,***在考核期内离职未参与考核,大唐公司自然有权取消其享受激励奖金的资格。***二审中所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仅能反映事情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的沟通过程,并未形成最终结果,且录音中宫利也表示发放2021年***的奖金属于***批,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大唐公司已经同意发放***个人2021年1-3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的奖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