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26民初9692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大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2105.55元(3.5个月×2×10300.79元/月);2、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差额部分15364元;3、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3月份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回款奖金17852.5元。 被告大唐公司辩称:涟水县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到被告处从事技术类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至2023年9月30日。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向原告告知被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由原告签字确认。其中公司规章制度5.3.3.3项重大过错行为包括:“1、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五日,或者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无故不刷卡累计达十次以上;……;5、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安排或上司的指令;……;8、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即离职的”。第5.3.4项惩处措施的适用:“3、重大过错行为: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聘用合同,记录个人人事档案,减发奖金1000元至3000元或取消享受各项奖金的资格,并根据损失程度追究经济赔偿”。 原告进入被告处工作以来,主要从事被告在涟水县人民医院的相关项目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被告于2020年2月18日印发《关于成立公司专项业务组的通知》中载明专项组在2月底前完成团队组建,原告于2020年2月进入该专项组。2020年4月3日被告印发《关于发布2020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载明了考核奖励内容及该办法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5月10日被告再次印发《关于发布2021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载明了被告公司2021年的考核奖励办法,明确考核期内离职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2021年6、7月,原告部门主管**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多次安排原告至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工作,原告因对职务调整不满意拒不前往,也未就相关工作进行交接。2021年8月13日,被告向工会发送邮件,载明因原告不服从公司安排,拒不执行上级指令,拟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8月16日工会通过邮件回复被告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2021年8月19日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原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被告出示劳动合同、被告奖惩制度及签收表、《关于成立公司专项业务组的通知》、《关于发布2020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2021年公司专项业务组员工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原告与被告公司主管**微信往来、涟劳人仲案字(2021)第219号仲裁裁决书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月工资为9763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生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本案被告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告知原告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由被告签字确认。但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间,不服从被告工作调整安排及指令,不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且旷工多日,属违反被告规章制度中重大过错情形。被告按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等通知工会,工会作出回复后,向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属应当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20年1月及2021年1-3月项目回款奖金的请求。根据上述被告公司关于2020年及2021年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20年的奖励考核起算时间明确为2020年3月1日起,原告主张的2020年1月考核奖励并不在该办法适用范围,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而2021年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考核期内离职人员不再参加考核,不发放奖金,现2021年考核周期尚未结束,原告在考核期内离职,且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重大过错情形,可取消享受各项奖金的资格。故对原告关于2021年考核奖金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江苏省7月中旬疫情爆发,被告安排原告到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出差,属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问题。在原告与其主管的微信等往来中,原告不服从被告工作调整安排及指令理由是对公司的工作人事安排不满,并未提及疫情因素。而今年以来本县并未发生疫情,属疫情“低风险”区,人员流动及工作、生活情况并未受到限制,原告到涟水县人民医院项目部工作,只需做好常规防护工作即可,并不存在冒险作业问题,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上诉费缴款账号:***:6232636100146470029;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232636100144949974)。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苹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