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402民初6259号 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区黄果树大街印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5JJP5H。 负责人:卯明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19948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广播网络公司)诉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软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播网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唐软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播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072800元(其中: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服务费为916800元,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服务费为156000元),2020年4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服务费按38200元每月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服务费按6500元每月支付;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7月6日的违约金,按照欠付服务费1072800元的30%计算为321840元,2021年7月6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欠付金额的日5‰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合同编号:QWHT-010306-SC-XS-×××),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为**区小区卡口监控平台项目提供的光纤链路工程,包括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合同服务期限为两年,除协议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外,协议租期将延长一年,**次数不限,同时约定资费标准、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自电路开通之日起计费、付费时间为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逾期付费,每逾期一日按所欠金额5‰承担违约金,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0日,原告应书面通知,被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被告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签订《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双方确认共计开通点位数39个,其中:2018年4月1日开通被告26个点位(其中1个20M带宽单价200元/月、8个100M带宽单价500元/月、17个1000M带宽单价2000元/月)、2018年12月1日开通13个点位(其中13个100M带宽单价500元/月),服务费用以上述带宽数量和单价为基础,按照两年24个月使用期限计算共计1072800元,其中:第一批次服务费: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服务费=(200+8×500+17×2000)×24=38200×24=916800元;第二批次服务费: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服务费=(13×500)×24=6500×24=156000元。两批次安装点位每月服务费为38200+6500共计44700元,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线路服务费,多番催要无果。综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已将合同期内欠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照欠付金额的30%计算,其余欠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大唐软件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请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意解除,解除合同的时间点应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准,被告是2021年8月2日收到的起诉状,所以应以2021年8月2日为合同解除日;2、支付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诉称的2018年4月1日开通的26个点位只能确定已开通,但无法确定使用情况如何,所以我方不应支付该26个点位的服务费;2018年12月1日可能开通的13个点位,未向被告送达电路开通确认书,所以该13个点位的服务费不应支付;3、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根据上述答辩,我方不应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不应支付违约金,如需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标准。综上,原告诉请的违约金和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复印件、2018年12月1日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复印件,被告大唐软件公司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原告提交的2018年3月29日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核对,被告不予认可,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数据业务服务评分表复印件,因**市公安局**分局确认公章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甲方拟使用乙方提供的数字电路通信线路,乙方予以同意。具体资费:带宽类型20M,单月租金价格200元/月/条;带宽类型100M,单月租金价格500元/月/条;带宽类型1000M,单月租金价格2000元/月/条。整体租期为两年,除协议任何一方在租期届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租外,本协议租期将延长一年,**次数不限。电路接通后,乙方向甲方出具电路开通通知书。**在收到乙方开通通知书后未及时签字确认,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电路已实际使用的,视为电路已开通。甲方按一年支付电路租用费用,且支付方式为预付费,租用费用按实际开通电路条数计算。本批传输电路自电路开通之日起计费。甲方应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按本协议约定将款项转入乙方账户。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乙方需在协议承诺时限内修复故障。电路故障的开始时间以甲方申报并经乙方记录确认的时间为准,电路故障消除时间以乙方修复并经甲方确认的时间或实际恢复使用时间为准。如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用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5‰的违约金。**方逾期付费累计超过【10】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租用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但不免除甲方支付欠费以及违约金的义务。被告在租用原告的电路后,未向原告支付租费,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告大唐软件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 同时查明,2018年12月1日的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载明: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承建传输的**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传输的数据传输工程项目,协议号为QWHT-010306-SC-XS×××,于2018年4月1日确认开通的26个点位因传输需求变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按表一带宽使用。同时,经贵公司现场确认信号已开通的新增点位13个,带宽为100M,请予以确认2018年12月1日为开通时间(具体明细见表二)。表一中:序号1东关所火烧寨1带宽为20M,单价200元;序号2东关所火烧寨2带宽为100M,单价500元;序号3东关所***村带宽为1000M,单价为2000元;序号4至序号10的带宽均为100M,单价均为500元;序号11至序号26的带宽均为1000M,单价均为2000元。表二中:序号1至13带宽均为100M,单价均为500元。确认方签字处加***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建设项目项目专用章,承建方签字处加盖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公章。 庭审后,被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落款为2018年12月1日的《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中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其未在本院告知的时间内提交鉴定检材,并在2021年10月27日电话告知本院不鉴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使用原告的电路后,未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同意解除,但认为解除时间应为被告收到民事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8月2日,原告同意被告的意见,故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协议解除时间为2021年8月2日。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服务费的金额。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带宽类型20M,单月租金价格200元/月/条;带宽类型100M,单月租金价格500元/月/条;带宽类型1000M,单月租金价格2000元/月/条。甲方按一年支付电路租用费用,且支付方式为预付费,租用费用按实际开通电路条数计算。本批传输电路自电路开通之日起计费。以及根据2018年12月1日的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为:2018年12月1日的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中表一中的26个点位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服务费为:2000元×32(月)×17个+200×32(月)×1个+500×32(月)×8(个)=1222400元;2018年12月1日的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表二中的13个点位从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8月2日服务费为:500元×32(月)×13个=208000元。合计服务费为1222400元+208000元=1430400元。对于原告诉请的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开通的26个点位的服务费,因原告未举证证实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开通的26个点位的带宽类型,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该期间的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2018年12月1日可能开通的13个点位,未向被告送达电路开通确认书,所以该13个点位的服务费不应支付。因被告在2018年12月1日数据业务开通确认书加盖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建设项目项目专用章确认开通的点位数及带宽,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甲方应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按本协议约定将款项转入乙方账户。故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服务费536400元,应从2018年12月1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2月7日前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服务费536400元,应从2019年12月1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12月6日前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2021年8月2日的服务费357600元,应从2020年12月1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2月8日前支付。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被告双方协议约定:如甲方逾期支付电路租用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5‰的违约金。被告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调整。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本院酌定计算违约金的标准为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与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区小区监控与治安卡口联网分析平台项目信息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二、由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430400元; 三、由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服务费53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从2018年12月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以服务费1072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8日,以服务费1430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0年12月9日计算至2021年8月2日,以服务费1430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从2021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服务费1430400***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市**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2元,减半收取8701元,由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