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32号之一
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3F6D16。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
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329803XC。
法定代表人:嵇玉能。
被申请人:王永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的银行账户存款184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其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相应义务,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