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森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32号之一
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3F6D16。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
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329803XC。
法定代表人:嵇玉能。
被申请人:王永进,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的银行账户存款184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其履行生效判决的相关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中的相应义务,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永进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