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1332号
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马北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3F6D16。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晋,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真南路4929号14楼A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329803XC。
法定代表人:嵇玉能。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镨科技发展(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4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森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47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季 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康咏凯
书 记 员 陈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