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9执异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福建省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长安路21号8幢一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A2YCUGB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三明古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503005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泰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明古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古城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邦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邦阳公司对本院冻结其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3894元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福建邦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请求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异议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省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裁定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