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村六队。
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
上诉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吉木萨尔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九峰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有效。该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向原告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本案在上诉人提起诉讼时,其原告方已经确定,上诉人即为原告方,上诉人所在地的延平区人民法院即为约定的管辖法院。本案约定管辖有效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案件,该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管辖约定不存在无效之情形,依据管辖之约定,本案应由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原审认定管辖约定无效,也不应当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应当仍由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因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原裁定,指令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九峰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木萨尔材料厂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原告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从上述约定内容看,尽管约定时哪一方为原告尚不确定,但一方因纠纷而提起诉讼时,“原告方”则是明确确定的,也即该管辖的约定在诉讼时是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应从其约定。上诉人九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其即为“原告方”,其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依据双方管辖之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九峰公司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吉木萨尔材料厂约定的协议管辖应为有效,本案应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22)闽0702民初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