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2民初5853号
原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柳树河子村六队。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耐火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