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525号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华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