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6525号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华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业涂料(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