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629号
原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兵团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富电力设备维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2.34元,退还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丁 治 江
人民陪审员 张 权
人民陪审员 魏 云 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祖力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