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702民初1035号 原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85091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南路232号2幢2002室、2003室、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273391D。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建工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夷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平安财险公司向武夷建工公司支付保险金57252.74元。诉讼过程中,武夷建工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平安财险公司向武夷建工公司支付保险金53838.32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6日,武夷建工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申请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平安财险公司也于同日向武夷建工公司签发了单号为1131377390092679××××的《雇主责任保险单(适用于A版条款)》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12个月,从2020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8日24时止:约定初始雇员159人;其中赔偿限额约定雇员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限额6万元;误工费用赔偿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检查费赔偿标准:按照条款约定;并注明附加险为“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每人每天误工费赔偿金额100元”“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特约条款B”,并特别约定附加新员工自动承保条款31天;还约定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200元、每次事故误工费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其中《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支出的按照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四)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若保险合同中对误工费用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误工费用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为准进行计算。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武夷建工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进行了团体人身保险增员,后平安财险公司也于2020年11月24日依约批增了该雇员。投保雇员***于2020年11月22日,在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工地干活时,意外受伤,后被送至山西***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于2020年12月2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8086.38元;后于2021年11月27日再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365.86元,两次合计为44452.74元。***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评为工伤九级。***在出院后,已就本案工伤事故所受伤害一事与武夷建工公司达成了工伤赔偿协议,武夷建工公司共向其赔偿了各项费用合计175756.48元。之后武夷建工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递交了理赔资料,现平安财险公司已理赔结案,仅同意向武夷建工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但武夷建工公司认为依保险合同约定条款计算,平安财险公司应向武夷建工公司赔偿如下几项保险金:伤残赔偿金:1.50万元×20%(特约条款B约定九级赔偿比例为20%)=10万元;2.医疗费用:40838.32元(已扣除绝对赔额200元和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3414.42元);3.误工费用:100原/天×(135-5)天=13000元(依《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内、外踝单折-建议误工期4-5个月’,取均值135天并扣减免赔天数5天)。以上合计,平安财险公司应依约向武夷建工公司给付保险金153838.32元,但平安财险公司仅给付10万元,还尚差武夷建工公司53838.32元。武夷建工公司特提起诉讼。 平安财险公司辩称,一、武夷建工公司主张**安财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53,838.32元缺乏依据。1.根据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第26条的约定,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武夷建工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其已经向其雇员***赔偿了全部损失,因此武夷建工公司不能主张向平安财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武夷建工公司及其损失已经得到全部赔偿。从平安财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通知书可以证实本案的武夷建工公司已经收取了***因本次事故赔偿金5万元。同时,其又因本次事故收取了平安财险公司支付的10万元,合计15万元。从武夷建工公司提供的证据看,武夷建工公司赔付给***的损失尚未达到15万元。根据损失补偿原则,本案武夷建工公司的损失已经全额得到了赔偿支付,其再次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二、伤残赔偿金没有异议。武夷建工公司主张的医疗费用由两张组成,其中一张38,086.88元没有原件,平安财险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的第三条的医疗费约定,保险人只承担就诊的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既然武夷建工公司不能提供这个正式的医疗费发票原件,平安财险公司就有理由相信其可能在其他处已经得到了该部分费用的赔偿,因此对38,086.88元的费用不予理赔的。对另一张6356.86元的这张发票予以认可,但是应扣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三、对于误工费用。平安财险公司认为,武夷建工公司主张的误工期过长。根据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的第三条关于误工费用的约定来看,平安财险公司认为其住院天数就是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天数。其住院天数为37天,扣除免赔5天。平安财险公司认可32天的误工期,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武夷建工公司提交的《山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山西***医院患者住院费用分类清单》《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收款证明》各一份。本院认为,《山西***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与《山西***医院患者住院费用分类清单》金额一致,且票据上加盖了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理赔资料复印件章,对于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收款证明》系武夷建工公司与***之间就案涉事故达成的协议,虽***未到场接受质询,但根据武夷建工公司当庭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其陈述***出具前述证明武夷建工公司已为其垫付在***医院住院费用,可以证实武夷建工公司已赔付***的数额。但对于武夷建工公司赔付***的数额是否均属于本案理赔范围,本院将在后文予以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武夷建工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对于武夷建工公司已对***受伤产生费用的支付具有证明力,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夷安装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2日,注册资本5018万元。2022年2月22日,武夷安装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武夷建工公司。 2020年3月6日,武夷安装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1131377390092679××××的《雇主责任险保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武夷安装公司;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9日00时起至2021年3月8日24时止;投保雇员人数159人,记名投保;赔偿限额:其中,二类职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万元;五类职业,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6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452万元,累计事故赔偿限额8904万元。误工费赔偿标准和检查费赔偿标准:1.误工费赔偿标准:每人每天误工费赔偿金额100元;2.检查费赔偿标准:按照条款约定。附加险有申报工资附加险条款、伤残等级赔偿比例特约条款B、及时报案条款。免赔说明:(1)本保单对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或损失金额的0.0%,两者以高者为准;(2)本保单对每次事故误工费用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合同成立后,武夷安装公司如约交纳了保险费114600元。2020年11月24日,武夷安装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同日,平安财险公司作出批单号为3131377××××《批单》,同意在武夷安装公司投保的前述雇主责任险中新增了***在内的记名投保人信息35名,更改记名投保人信息45名。武夷安装公司补交保费8785.41元。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发布,标准编号为GB/T16180-2014)(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附录约定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中所规定的一级。(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支出的按照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只承担就诊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符合本条款释义的医院就诊。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四)误工费用。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追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若保险合同中对误工费用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误工费用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为准进行计算。、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二十八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因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伤残赔偿比例特约保险(B款)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发生主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出现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况时,保险人将根据符合主保险合同要求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照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对应的比例按如下方式赔付:(一)如有两项相同等级伤残,按照该等级的上一等级计算赔付;(二)如有两项不同等级伤残,按照高级别的伤残等级计算赔付;(三)如有三项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等级伤残,以该等级中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计算赔付。最终确定的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伤残赔偿比例表”中的“一级”。附表一:伤残赔偿比例表。其中,九级伤残的赔付比例为20%。 《平安责任保险附加自动承保新员工保险条款》约定: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雇佣的新员工。新员工入职的申报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不超过30天。被保险人应在新员工入职后的申报期内,及时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新员工的投保信息并补缴相应的保费。在申报期内及时批改的,保险人自新员工入职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未能在申报期内及时批改的员工,以及未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保险公司自批改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不追溯到新员工入职之日。 2020年11月22日,***在工厂工作中不慎被“槽钢”挤压右侧踝关节,以右踝关节骨折伴脱位、腰椎间盘突出症为主诉入住山西***医院,并于2020年12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侧踝关节骨折伴脱位、腰椎间盘突出症。出院医嘱:1.继续规律口服金天格胶囊、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接骨七厘片3个月;2.术后石膏外固定1个月;3.卧床休养为主,指导下功能锻炼,术后2-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4.定期门诊复查(术后1、3、6、12个月);5.1年后可酌情取出内固定物(费用为2万元);6.不适随诊。在山西***医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38,086.88元,由武夷安装公司现金垫付。2021年12月2日,***以双踝关节骨折术后内固定物存留1年余为主诉入住沁阳市人民医院。2021年12月3日,***在全麻下行“双腓骨、双内踝内固定物取出术”。2021年12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1.双踝关节内固定物存留;2.腰椎间盘突出症。出院医嘱:3天后换药,术后14天拆线,1月内勿剧烈活动,不适随诊。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6465.86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414.42元,***现金支付3051.44元。 2020年12月22日,***向武夷安装公司出具《证明》,载明:“今有***在**工地受伤,住山西***医院,住院期间(从11月22号至12月21号出院):住院费38,086.88元,外购药品3214元、急诊费用455.6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4000元,共合计45,756.48元。以上费用全部由武夷九峰安装公司全额支付。”2020年12月22日,***向武夷建工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住院治疗期间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公司预付工资和陪护预付工资:1.***预付工资:2020年11月22号-2021年3月22号(4个月)每个月8400元×4个月=33,600元(住院一个月工资8400元,休养三个月工资25,200元);2.陪护费:①在住院期间预付工资2020年11月22号-12月22号每天200元计算×30天=6000元;②出院陪护期间预付工资2020年12月23号-2021年3月23号每天100元计算×90天=9000元;3.出院治疗期间预付医药费1400元。以上共合计5万元。”2020年12月23日,武夷安装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向***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5万元,付款用途为工资及护理费。2022年4月8日,武夷建工公司委托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程度比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4月11日,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闽北司鉴[2022]临鉴字第09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外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嗣后,武夷建工公司(协议甲方)与***(协议乙方)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支付175,756.48元给乙方,作为乙方本次工伤待遇企业应支付的全部款项,该款项包含医疗费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45,756.48元已由福建省武夷九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万元等全部费用在内。二、该款项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全额支付至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户名称:***,账号:(略))。三、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事项,将涉及本事故的医疗、交通、陪护等一切票据,以及工伤认定报告、鉴定书等一切文书同时交与甲方,积极配合甲方直至保险理赔事项办理完结。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额支付的工伤待遇赔偿款175,756.48元后,本次的争议事项全部解决完毕。甲方与乙方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无其他争议,并自愿放弃其仲裁、诉讼的权利。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要求。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乙方不得另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再无任何纠纷,并且乙方放弃追究另一方的一切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武夷建工公司向***银行账户转账支付8万元,附言赔偿款。 2020年11月24日,武夷建工公司就***发生的事故向平安财险公司报案。平安财险公司派工核实,并于2023年2月15日赔付保险金10万元。武夷建工公司认为平安财险公司还存在未赔付金额,遂诉至本院。 同时查明,武夷安装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保单号码GP1310204****×××的《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载明,投保单位为武夷安装公司,首期投保人数合计159人(其中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135人,内勤人员24人),交费方式为趸交,趸交/首期保费合计114000元,保险期间2020年3月9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8日二十四时止。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及维护人员保险项目为:附加意外医疗(P0512),保险金额5万元、附加现金补贴(P0610),保险金额10份,团体意外伤害(P1445),保险金额50万元。保险单特别约定:仅承担在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意外医疗险种每次合理医疗费用超次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按100%比例进行赔付。意外身故责任承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确诊××且因该疾病导致的身故责任,保额与意外身故保额相同,最高以20万为限。无其他特别约定。保单后附《团体人身保险清单(短期险)》,列明了投保人数的具体身份信息。2020年11月6日,武夷安装公司对含***在内的10名雇员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团体人身保险短期险人员变更业务。同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全批单》,同意对保单作被保险人人员变更处理:增加10人,补收保费2673.90元。事故发生后,武夷建工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险。2022年11月7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理赔通知书》,赔付意外医疗责任1528.60元、意外住院现金补贴责任700元,2022年12月30日,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行标意外残疾责任5万元。 本院认为,武夷建工公司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平安财险公司向武夷建工公司签发了保单,双方已建立责任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关于保险赔偿金额的问题。本案中,武夷建工公司主张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本院将对该三项费用进行核定。关于伤残赔偿金。双方对***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没有异议,对应计算伤残赔偿金额10万元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平安财险公司抗辩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5万元伤残赔偿金应予以抵扣的意见。因武夷建工公司向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与本案其向平安财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分属于不同保障项目,其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取的团体人身保险赔付的伤残赔偿金不属于约定可扣减项目。故本院对平安财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医疗费用。***两次住院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44,543.74元(38,086.88元+6456.86元)。双方对扣除沁阳市人民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6456.86元项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3414.42元、雇主责任险保单医疗费用项下免赔额200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医疗险项下免赔额100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沁阳市人民医院就诊产生医疗费6456.86元已赔付***15**.6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武夷建工公司能否主张***在沁阳市人民医院住院产生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1413.84元(6456.86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414.42元-免赔额100元-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1528.60元)的问题。《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第二十六条约定:“被保险人给其雇员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沁阳市人民医院诊疗期间产生的费用系***自费,武夷建工公司对此无异议。根据在案证据,武夷建工公司已赔付给***的金额均有具体赔付项目。***向武夷建工公司出具的《收条》第3项内容“出院治疗期间预付医药费1400元”可知,在***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武夷建工公司转账支付***的5万元中含有预付的医疗费1400元。故武夷建工公司只能在其已支付***医疗费的范围内主张赔偿,对于其未支付部分,其无权向平安财险公司主张赔偿。武夷建工公司主张**安财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39,286.88元(44,543.74元-6456.86元-免赔额200元+1400元)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前述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平安雇主责任保险(A款)条款》第三条对误工费部分约定:“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当地最低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追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若保险合同中对误工费用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误工费用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天数、最长赔付天数等为准进行计算。”***两次住院共计37天。山西***医院出院医嘱“术后石膏外固定1个月;卧床休养为主,指导下功能锻炼,术后2-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沁阳市人民医院出院医嘱“3天后换药,术后14天拆线,1月内勿剧烈活动”,以及***的伤残鉴定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结论。武夷建工公司主张**安财险公司支付误工费13,000元(130天×100元/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平安财险公司抗辩按住院天数计算误工费用的意见,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平安财险公司应赔付武夷建工公司的金额为152,286.88元(伤残赔偿金10万元+医疗费用39,286.88元+误工费13,000元),未超出其已支付给***的金额。武夷建工公司主张**安财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在52,286.88元之内[152,286.88元-已支付保险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52,286.88元。 二、驳回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负担55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