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6民初611号之二
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大化产业园区金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N12C06R。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2号**广场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64085091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武夷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9元、保全费4958元,由原告峨山立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