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4845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龙,系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琴,系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女,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告:江西百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沽塘村大官山17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2910254W。
法定代表人:占发木,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丰,系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江西百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5月,案外人李光洪向原告介绍说被告百立公司中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施工工程,只要原告把16万元汇入被告百立公司的账户,被告就可以将吉安铁塔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将16万元转入被告百立公司提供的被告***的建设银行账户。后案外人未将案涉工程交付被告施工。为此,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亦将被告实际支付的16万元的保证金,扣除2400元手续费用之后,将剩余保证金款项157600元全部退还给被告百立公司。但是,被告百立公司却拒绝将157600元的剩余保证金款项退还给原告。被告占有该款项没有合法根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得利人民币157400元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574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百立公司辩称,一、本案案涉的157400元并非不当得利,而系被告百立公司与案外人殷明之间基于《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所获得的款项。2019年5月30日,案外人殷明与被告百立公司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2019年-2020年通信基站市电引入施工招标项目达成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此后,因殷明未经被告百立公司同意,擅自退标。考虑到单方退标必将给被告百立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2019年7月23日,殷明向被告百立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中载明了退标系殷明的单方行为,殷明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给被告百立公司的损失。同时,殷明还自愿将退回的履约保证金中的10万元作为质押金作为对上述承诺的担保。殷明向被告百立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仅仅是殷明的单方意思表示,不代表被告百立公司对该《承诺书》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可。事实上,殷明单方退标的行为给被告百立公司造成了不良的声誉影响、投标受限、可得利益损失等。从原告的起诉书来看,案涉款项就是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回款项,即157400元(扣除手续费后剩余款项)。据此,被告百立公司占有157400元资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无权就157400元向被告百立公司主张权利。被告百立公司占有157400元是基于《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履行,而原告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再者,原告与案外人殷明之间是何种关系,百立公司不清楚,也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百立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与案外人殷明就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2019年-2020年通信基站市电引入施工招标项目标段四工程签订《工程承包协议》。2019年7月23日,因案外人殷明就上述工程退标,向被告百立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待履约保证金退回江西百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后,我方自愿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公司质压金(实际转账人为***,由殷明全权办理),待3个月后,吉安市铁塔分公司未对江西百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做出任何处罚决定,不影响后期公司的投标施工等业务,将会全额退回质压金……”。原告***并非《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及承诺书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17.6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
人民陪审员  万国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