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856号之一
原告: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滨江大道以东洪大赣江城一期2栋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9620231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688号*****天7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8921839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枫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已减半),由南昌市鑫强钢管扣件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