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5民初70690号
原告: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林祐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宝莲。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沛荣国际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蔡婷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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