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泰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亚泰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3221号 原告: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1-0096室。 法定代表人:孙**,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亚泰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临39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亚泰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亚泰科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出具裁定书。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