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地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地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28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地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地宏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御翰苑写字楼A8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358494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8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2802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喇兴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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