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981民初1316号
原告:吴某,四川省遂宁市人,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丰镇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代:吴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船山区河沙镇送家沟村2社20号,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双发浅水湾12栋7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代:***,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BBAF35F。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代:**,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81741023495N。
法定代表人:杜某。
被代:闫晓永,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某与被告绵阳航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福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9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 翟彦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