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民初1168号
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MA5535(1-1)。
经营者:魏志仁,现住湖北省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启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松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西段130号1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91471970P。
法定代表人:李远华,董事长。
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松滋市松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计747.5元,由原告来凤县万达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昌华
书记员(兼) 张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