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087民初1731号
原告:***,男,199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湖北松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大厦1204、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9147197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松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湖北松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松之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