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6民初3179号
原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住所地范县新区德政街东段汉兴社区**-01。
法定代表人:赵连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海河路**欧洲半导体海归人才创业园**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士永,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申夫元,男,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东,河南振鹭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范县新能源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商会大厦
负责人:马宏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山西熙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创业街**
法定代表人:王先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西省五台县。
原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与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夫元、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范县新能源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南华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范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曙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