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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5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306579,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被执行人:***,男,1956年7月14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内容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垫付款1718999元及利息(以171899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至本院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土地、互联网银行、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套,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事实无异议,暂无其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同时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地址已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不要求本院走访调查,待确认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后再告知本院对其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执行标的为17385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目前暂无执行到位的执行款。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实际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1)苏038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程序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树渠
审 判 员 吴振宁
审 判 员 董志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卓敏
书 记 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