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5331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东,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1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应用代码90323821370306579,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沿河路16号欧洲半导体海归人才创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山,邳州市众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邳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七日内)内补交案件诉讼费,亦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及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书。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56元,原告**负担1428元,退还原告**1428元。
审 判 长 黄玉宝
人民陪审员 仝泽四
人民陪审员 唐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