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886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堂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U7RG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彬彬,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恒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海河路16号欧洲半导体海归人才创业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3065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2023年2月9日,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698元,由原告宜兴市翔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宗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