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民终479号
上诉人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广播电视台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上诉人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广播电视台之间存在编目服务合同关系,双方自2007年至2016年已签订编目服务合同六期。上诉人在本案主张,除上述六期合同之外,其在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为被上诉人提供上载和编目服务共计27473.4小时及上载服务24504.2小时,经上诉人催促,被上诉人并未就该期间所提供服务进行查重验收,也未给付相应服务费。一审法院对于诉争期间上诉人是否为被上诉人提供了上载、编目服务及被上诉人是否应给付相关款项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避免审级利益损失,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由该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证据对上述事实依法作出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知民初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震岩
审判员 董声洋
审判员 王 倩
法官助理张楠
书记员顾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