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28民初4141号
原告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维
法官助理 韩叙
书 记 员 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