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5024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买在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惠买在线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新奥特公司与惠买在线公司签订的《资讯汇聚与包装点评系统合同》(合同一)与《惠买集团制作网和媒资系统采购合同》(合同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一、关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合同一欠款83.4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惠买在线公司提出合同主要存在问题是切换台信号不能引进,所以不能切换信号,其他问题可以手动解决,但是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能看出双方对信号台切换问题进行约定,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设备单价,未包含软件研发费用,也无技术方案,现新奥特公司已向惠买在线公司交付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惠买在线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故对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合同一剩余欠款83.4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未按合同约定签署《验收报告》均存在过错,故对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合同二欠款144万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二设备清单及技术方案中均约定互联模块中接口协议服务器(含接口定制研发),用于与甲方的ivalue系统交互设计,节目生产流程和节目资源管理实现全程流程化的统一调度、监控和管理,包含接口服务、统一认证服务管理,现惠买在线公司陈述涉案合同未能开发完成系统互联互通,因此未能进行验收,新奥特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系统已开发完成相应功能,且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验收报告,因惠买在线公司陈述新奥特公司交付的硬件设备已经投入使用,故对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验收款及质保金共计14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扣除其中互联模块费用62万元,支持其中的82万元,新奥特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奥特公司要求惠买在线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惠买在线公司要求新奥特公司赔偿损失295.1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新奥特公司对惠买在线公司提交的其与第三方签署的软件开发合同及功能对照表不予认可,无法确认软件开发系统与新奥特公司应提供给惠买在线公司的系统一致,且惠买在线公司认可双方签署的合同二中新奥特公司交付的硬件设备不存在问题,现已经部署其他公司的系统进行使用,故对其要求新奥特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15日,甲方惠买在线公司与乙方新奥特公司签订《资讯汇聚与包装点评系统合同》(合同一),约定:依据甲方的设计方案,乙方负责甲方资讯汇聚与包装点评系统设备供应并完成设备的集成、安装、调试工作。乙方提供的资讯汇聚与包装点评系统设备名称、数量、规格详见本合同附件1《系统配置清单》;本合同总价139万元,包括设备供货、安装、调试费、物料费、运输费、人工费、税金等全部费用;工期为完成全部设备供货并安装的工期为25日;安装调试日期由甲方指定,乙方负责将设备安装、调试至符合甲方要求的使用状态;乙方完成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后,乙方应与甲方进行全部设备交接手续、提交设备使用有关资料。全部设备交接完成后,即开始进入为期一个月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届满且设备无任何质量问题的,双方开始验收,验收合格无任何质量问题后,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且签署《验收报告》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40%的款项,即556000元;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正常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报告》后,甲方付总价款的55%的款项,即764500元;剩余5%为质保金,验收报告签署满六个月后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的,甲方支付剩余5%的款项,即69500元;在甲方每次付款之前,乙方为甲方开具与本次应付款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见票付款。附件1系统设备清单载明:审核工作站2台,金额为165600元;资讯汇聚内外网服务器1台,金额为210000元;高清在线图文包装系统2台,金额为657800元;高清键混器2台,金额为144000元;定制研发另行商议;高清包装点评系统1台,金额为388700元;SDI转HDMI转换器2台,金额为10000元;音频加嵌器2台,金额为9600元;定制研发另行商议;最终优惠总价139万元。 关于合同一的履行情况,双方对已支付款项556000元无争议,新奥特公司已向惠买在线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惠买在线公司提出第一份合同主要存在问题是切换台信号不能引进,所以不能切换信号,其他问题可以手动解决,不是严重问题,新奥特公司解决过很多次,但是2017年之后就不再管了,惠买在线公司主张这是合同中约定的设备最基本的功能。新奥特公司主张切换台不是合同约定的范围。双方均认可合同一无技术方案。 2015年6月18日,甲方惠买在线公司与乙方新奥特公司签订《惠买集团制作网和媒资系统采购合同》(合同二),约定: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及服务名称、品牌、数量、规格配置、产品代码、价款等由《设备清单》详细说明(设备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条及附件所列产品(指包括硬件和软件的所有产品,本合同中所称的产品均为所有产品)的总价为4800000元,合同总价是固定的,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调整,该总价已包含产品及服务价款、包装费、税金、运费、保险费、安装费、安装所需材料费、调试费等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共计1920000元整;甲方收到全部产品且经初步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共计1440000元整;乙方将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且经甲方进行试运行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共计1200000元整;合同总金额5%的剩余货款,共计240000元整作为质保金,在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验收合格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满1年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安装调试合格后即进入为期两个月的产品试运行结算,在试运行阶段,乙方的产品必须满足本项目需求的所有功能,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安装调试集成问题、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所有功能等问题导致试运行失败,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10日内无法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违约金;验收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技术标准为准。 合同二附件一设备清单载明:设备名称制作存储,总价528000元,高清制作系统视音频素材存储;设备备份存储,总价158000元,用于重要媒体资源的异地备份;设备FC交换机,总价292000元,设备以太网交换机,总价70000元,用于制作网采用EC-SAN双网架构,光纤交换机用于对光纤存储的客户端访问等,以太交换机用于网内信息的交换以及与其他系统互联互通;设备数据库服务,总价76000元,用于部署数据库;设备数据库软件,总价52000元、12000元;设备MDC存储管理器,总价70000元,用于部署存储管理软件,实现对光纤盘阵的访问……互联模块中接口协议服务器(含接口定制研发),用于与甲方的ivalue系统交互设计,节目生产流程和节目资源管理实现全程流程化的统一调度、监控和管理,包含接口服务、统一认证服务管理……最终优惠金额4800000元,其中互联模块费用为620000元。惠买集团高清制作网和媒体资产管理系统技术方案载明主要软件包含新奥特媒资管理系统、新奥特非线性编辑制作网络系统、视音频转码中心系统、新奥特迁移服务软件、技审系统、视觉编辑系统、摆渡系统、全台网互联互通接口等。 关于合同二的履行情况,双方对已支付预付款192万元和到货初步验收款144万元无争议,惠买在线公司提出合同二未能开发互联互通功能,不能与惠买在线公司ivalue系统进行互联互通,因此未进行验收确认。 惠买在线公司提交其与GEMINISOFT CMS公司签署的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合同证明因新奥特公司未能完成系统开发及互联互通,其聘请第三方公司开发软件系统并已经布置在新奥特公司交付的设备上,软件开发金额为295.1万元,并提交合同软件功能对应表,证明第三方开发软件与新奥特公司技术方案中载明的媒资系统功能一致。新奥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从功能对应表中不能体现两个软件系统是同样的功能。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1654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0元,其中112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1735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52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其中2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其中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惠买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雪
书  记  员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