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4398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被告:北京正奇联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3层336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东。
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曹令一。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奇联讯科技有限公司、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